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
鹤壁金衡建材检测有限公司
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
鹤壁市东方峰兆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0611民初4730号民事判决;

二、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钢材款4457114.51元及利息(以4457114.51元为基数,按月息1.5分,自2015年3月28日计算至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实际付款之日);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45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2016元,由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814元,***负担520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457元,由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811元,***负担464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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