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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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 鹤壁金衡建材检测有限公司 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 鹤壁市东方峰兆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0611民初4730号民事判决; 二、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钢材款4457114.51元及利息(以4457114.51元为基数,按月息1.5分,自2015年3月28日计算至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实际付款之日);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45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2016元,由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814元,***负担520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457元,由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811元,***负担464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