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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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景德镇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法院 |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2民特5号之一 申请人:景德镇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春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星,江西帖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景德镇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通知仲裁庭在52日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已于2019年10月31日开始重新仲裁。 本案终结撤销程序。 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400元,不予退还。 申请费400元,由景德镇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亮常 审判员欧阳国 审判员周寿林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冯秋娜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