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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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19)辽0503民初8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19)辽0503民初8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赔偿上诉人孙凤芹、张威、满嘉诚、满春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生活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合计48.0434万元。 三、变更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19)辽0503民初86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被上诉人辽宁富东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上诉人孙凤芹、张威、满嘉诚、满春生精神损害抚慰金5.7026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416.5元,由辽宁富东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