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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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明扬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借款本息3049760元并支付以3049760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8年12月30日计算至清偿之日的复利。 以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616元,减半收取15808元,由被告明扬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或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