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和善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邯郸市圣雪海羊绒有限公司 天津紫旭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冀中瑞丰(深圳)供应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邯郸市圣雪海羊绒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冀中瑞丰(深圳)供应链有限公司预付款人民币106070164.2元并支付利息(以人民币106070164.2元为本金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邯郸市圣雪海羊绒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冀中瑞丰(深圳)供应链有限公司资金使用收益款人民币1918494.39元并支付利息(以人民币1918494.39元为本金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9.5%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河北和善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冀中瑞丰(深圳)供应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600元,由邯郸市圣雪海羊绒有限公司、河北和善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