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和善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邯郸市圣雪海羊绒有限公司
天津紫旭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冀中瑞丰(深圳)供应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邯郸市圣雪海羊绒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冀中瑞丰(深圳)供应链有限公司预付款人民币106070164.2元并支付利息(以人民币106070164.2元为本金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邯郸市圣雪海羊绒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冀中瑞丰(深圳)供应链有限公司资金使用收益款人民币1918494.39元并支付利息(以人民币1918494.39元为本金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9.5%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河北和善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冀中瑞丰(深圳)供应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600元,由邯郸市圣雪海羊绒有限公司、河北和善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3
发布日期 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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