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 河北千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邯郸市邯山区顺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7民初69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7民初6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赔偿邯郸县顺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施救费6500元; 三、变更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7民初6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赔偿邯郸县顺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损失、施救费等损失927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76元,减半收取118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承担74元,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承担1062元,邯郸县顺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承担60元,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承担7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