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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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欠货款192481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24815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0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52元,减半收取1127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276元,由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7-18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