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丹东市第一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给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83895.01元(120000元+64995.01元-11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0元,由被告***、***各自承担995元,原告自行承担120元。鉴定及检查费2665.6元,由被告***承担1865.92元,被告***承担799.68元。上述款项原告均已预交,被告***承担部分合计2860.92元、被告***承担部分合计1794.68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