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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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松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鹰潭市亚美贸易有限公司 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鹰潭市亚美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2763160元及利息3278046.19元(该利息计算至2018年10月25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9.36%再加收20%罚息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若被告鹰潭市亚美贸易有限公司未能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则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申请对被南昌松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位于贵溪市320国道南侧桃源居商品房及位于贵溪市320国道南侧左家4191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赣(2016)贵溪市不动产权第0001427号、0001418号、0001422号、0001416号])进行拍卖、变卖,并就处分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南昌松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鹰潭市亚美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01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85011元,由被告鹰潭市亚美贸易有限公司、南昌松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