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施秉县汇源建材有限公司水泥配砖款51045元。

案件受理费1076元,由被告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未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履行期限届满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18-12-18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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