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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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2019)冀0638民初9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2019)冀0638民初9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的各项损失共计924025.7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0000元(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41207.73元[(924025.76元-120000元)×30%],共计361207.73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75元,***负担124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公司负担26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62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公司负担4830元,***负担7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