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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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喜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河北喜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预定商业房协议书》合法有效。 二、公园风景城小区323-76号房屋归原告***所有。 三、被告河北喜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保定市清苑区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喜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9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