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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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十家子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建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十家子支行贷款本金32,190.71元及相应利息(利率按借款合同计算,但要扣除已给付的利息3,945.59元),利息给付至贷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与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元由被告***承担,由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