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丹东市天蓝印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丹东市天蓝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港市孤山镇孤山菜农委员会于2015年签订的《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东港市孤山镇孤山菜农委一组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丹东市天蓝印刷有限公司土地补偿费及管理费共计1080675元; 三、驳回原告丹东市天蓝印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东港市孤山镇菜农委一组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30元,由原告承担904元,由被告东港市孤山镇孤山菜农委一组承担14526元。此款原告丹东市天蓝印刷有限公司已预交,待执行时由被告东港市孤山镇孤山菜农委一组给付原告丹东市天蓝印刷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