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昆明宇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402民初3831号 原告: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终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东,系原告法务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昆明宇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乃泽,住***。 原告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宇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经本院催要,原告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中胜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侠 |
| 裁判日期 | 2020-07-25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