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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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色满(集团)旅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惠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英吉沙分公司 重庆市惠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惠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喀什色满(集团)旅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9550014.45元。 二、被告重庆市惠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喀什色满(集团)旅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逾期支付利息4385048.3元,并支付至实际支付工程款之日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喀什色满(集团)旅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410.38元、保全费5000元,共合计110410.38元,由被告重庆市惠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