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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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阳市供电公司 莱阳盾安供热有限公司 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 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莱阳分公司 山东省电力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莱阳盾安供热有限公司、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5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于305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阳市供电公司位于莱阳市电力调度中心的房屋(建筑面积10910.89平方米、宗地面积6516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鲁(2017)莱阳市不动产权第0007194号。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应当于保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继续保全,逾期本裁定即失去法律效力。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莱阳分公司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