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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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10000元;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丧葬费等损失共计20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70.85元,保全费1020元,原告***、***、***负担320.5元,被告封丘县平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8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