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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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金森达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7民初21812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彬,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梅,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深圳市金森达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生文。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金森达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红梅 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钟远标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