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开平市水口珠影文体产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开平市水口珠影文体产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货款1337386.0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9年7月1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给原告广州从飞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州从飞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762.4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9381.22元(原告广州从飞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9381.22元),由被告开平市水口珠影文体产业有限公司负担9381.22元。原告广州从飞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9381.2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开平市水口珠影文体产业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9381.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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