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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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益佳针织有限公司 东莞荣兴隆制衣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东莞荣兴隆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广州益佳针织有限公司货款8303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104元,由被告东莞荣兴隆制衣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