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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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商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租金(租金计算标准参照合同约定:其中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的月租金额为6300元,2020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的月租金额为6615元,2022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的月租金额为7012元); 二、被告广州市商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2月11日起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其中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的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为以每月应付租金为基数,自当月1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计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计;其中2019年9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为以每月应付租金为基数,自当月1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上述违约金以不超过被告广州市商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欠租金本金为限);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07.1元、财产保全费1171.77元,均由被告广州市商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广州市商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自接到本院送达的缴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