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飞银(苏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泰邺电子(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国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飞银(苏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国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收账款400万元及该款自2019年7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飞银(苏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国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71950元。 三、被告泰邺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对被告飞银(苏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4376元,由被告飞银(苏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泰邺电子(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