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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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丧葬费10000元,计110000元。以上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10582.1元,剩余丧葬费21272.5元,死亡赔偿金699860元,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食宿、餐饮及交通费用10000元,共计741714.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18元,减半收取6309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1-30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