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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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江县绿舟屠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江县绿舟屠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中江县绿舟屠宰有限公司、***其他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成都市天府新区瑞祥西街818号9栋1单元34层3403号房屋产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