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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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宝新环保有限公司 武汉宝乾丰物资有限公司 武汉市新欣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乾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乾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440,000元,并支付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10月9日期间的利息22,404.72元及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1,44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09%上浮50%标准计算); 二、被告武汉乾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欣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宝新环保有限公司、武汉宝乾丰物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武汉乾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偿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以其名下位于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66号融侨锦城25、26栋商铺1层4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市××号)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武汉乾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偿还的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对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武汉乾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欣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宝新环保有限公司武汉宝乾丰物资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62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武汉乾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欣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宝新环保有限公司武汉宝乾丰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因案件受理费、诉前财产保全费已由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预交,故被告武汉乾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欣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宝新环保有限公司武汉宝乾丰物资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案件受理费17,962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一并支付给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