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乡市国基置业有限公司 郑州丽繁纸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丽繁纸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欠款350万元及利息(2016年2月份利息为7万元,剩余利息自2016年3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30元,由原告***承担16892元,被告***、***、郑州丽繁纸业有限公司承担375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