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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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融汇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鉴定费等损失42822.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71元,由被告***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