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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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损失1203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8元减半收取1354元,司法鉴定费1000元共计2354元,由被告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3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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