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双鸭山市兴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521民初2959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集贤县淑芹服装加工部业主,现住集贤县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集贤县。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双鸭山市兴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兴山现代城四号楼二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高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英才,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双鸭山市兴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马洪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宇涵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