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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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原告:李宏,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址辽宁省法库县法库镇石桥街五委六组157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18,259.47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3,456.00元,减半收取1,728.00元,由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丁 丽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瑛琦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