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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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平远县人民医院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01494.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5427.2元。 以上合计116921.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直接划入原告***账户:621*************95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远县支行,户名:***)。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34元,减半收取66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担467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行支付给原告***,由原告***自行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