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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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东莞市高盛誉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市高盛誉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退还保证金600000元并支付逾期退款的利息(以60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从2019年8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东莞市高盛誉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