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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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120000元(被告***垫付的106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从应支付原告的赔偿款中扣除后直接支付给被告***); 二、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105508.9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4.90元,减半收取计2457.45元,由原告负担120.33元,被告***、南阳豫凯货运有限公司负担2337.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