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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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0000元(已垫付);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用、交通费等共计110000元;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财产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1000元;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75129.09元(其中被告***为原告亲属席振清垫付的医药费5000元,原告应予返还);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53元,减半收取2926.5元,由原告承担71元,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承担1166.5元,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承担16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