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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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就***的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30日至2018年6月29日以9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3375‰计算,自2018年6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50625‰计算)向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