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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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香河县谷丰机械设备厂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共计209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178171.2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三、原告***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79090.1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80元,由被告***、***负担1350元,原告***负担3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