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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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 临沂泰昌运输有限公司 山东铭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临沂方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临沂泰昌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529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临沂泰昌运输有限公司已垫付给郝文杰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8152.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5.64元减半收取1212.82元,由原告临沂泰昌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62.82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负担950元。第一次评估费2100元,由原告临沂泰昌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已支付),第二次评估费23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负担(已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