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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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山东省警官总医院 济南佳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5358元、护理费10080元、残疾赔偿金3911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500元等合计68050.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剩余的医疗费49609.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营养费2700元等合计66509.28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286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80元,减半收取计3240元,由原告***负担1940元,被告***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 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