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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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28541.8元、护理费145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87777.3元中的63938.2元、车辆损失1200元等合计1212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剩余的医疗费12475.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营养费3000元、剩余的残疾赔偿金23839.1元等合计41414.66元,扣除其已付的8000元,余款33414.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2300元,与其已付款3000元相互折抵后,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7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0元,减半收取计1855元,由原告***负担175元,被告***负担16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