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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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鲁R×××××号小型轿车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蔡素娥77629.00元(67629.00元+1000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在鲁R×××××号小型轿车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蔡素娥155502.50元,共计233131.50元(77629.00元+155502.5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桑岩、段凯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蔡素娥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保险费及其他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50.00元,减半收取3025.00元,案件申请费1270.00元,原告蔡素娥负担50.00元,被告桑岩、段凯共同负担424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