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鲁R×××××号小型轿车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蔡素娥77629.00元(67629.00元+1000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在鲁R×××××号小型轿车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蔡素娥155502.50元,共计233131.50元(77629.00元+155502.5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桑岩、段凯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蔡素娥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保险费及其他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50.00元,减半收取3025.00元,案件申请费1270.00元,原告蔡素娥负担50.00元,被告桑岩、段凯共同负担424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30
发布日期 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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