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菏泽市丰源棉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7民终2695号民事判决; 二、变更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6万元及利息(以借款106万元计算,自2016年2月15日至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菏泽市丰源棉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60万元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变更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菏泽市丰源棉业有限公司代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后,就其偿还的数额,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对***的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