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菏泽市丰源棉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7民终2695号民事判决;

二、变更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6万元及利息(以借款106万元计算,自2016年2月15日至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菏泽市丰源棉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60万元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变更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菏泽市丰源棉业有限公司代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后,就其偿还的数额,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对***的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01
发布日期 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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