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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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鲁R×××××号小型客车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11400.00元(10000.00元+1400.00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鲁R×××××号小型客车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3142.20元,共计14542.20元(11400.00元+3142.2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及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原告***负担236.00元,被告***负担16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