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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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湛江市滨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社会保险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湛江市滨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元; 二、原告湛江市滨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丧葬补助金20268元(原告已支付); 三、被告***、***、***应退还原告湛江市滨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59732元; 四、驳回原告湛江市滨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三项相扣减为479368元,限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原告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洪华全 审 判 员 余文晓 人民陪审员 王仕珠 二〇一五年十月××日 书 记 员 张文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