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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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阜商实业有限公司 湛江市恒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湛江阜商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湛江市霞山区绿塘路130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湛江CQ字第××号); 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湛江阜商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湛江市霞山区绿塘路130号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湛国用(2013)第00084号;湛国用(2013)第00085号;湛国用(2013)第00086号;湛国用(2013)第00087号); 上述房屋、土地查封期间,暂由所有人支配使用,但不得以转让、出租、抵押、赠与等方式设置限制权利,待后处理。 三、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湛江阜商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股权被冻结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该股东的变更登记、该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被冻结部分的公司章程备案,以及被冻结部分股权的出质登记; 上述财产保全限额为70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保全效力消灭或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