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宿迁市宿豫区企业互助协会 江苏宇光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健谷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宇光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宿迁市宿豫区企业互助协会给付借款686.44万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11月5日利息为8181173.46元,之后利息以686.4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律师费3万元; 二、被告***、江苏健谷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QJ20170801号合同债务借款本金86.44万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11月5日利息为925306.8元,之后利息以86.4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和对上述QJ20170809号合同债务借款利息618000元及律师费3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江苏健谷化工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宇光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宿迁市宿豫区企业互助协会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07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073元,由被告宇光公司、***、健谷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553元。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