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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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州顺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浙0503民初1078号 原告:原告湖州顺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道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丹,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新芳,湖州市吴兴区苕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湖州顺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赔偿损失512012元(640015×80%),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年息6%赔偿原告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11万元。被告要求协商解决。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自愿支付原告湖州顺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1万元,定于2020年7月1日前付清。 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湖州顺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盛耀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卞 龙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