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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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54833.66元([597404.93元-112262.38元]×50%+112262.38元=354833.66元); 二、原告***、***退还被告***51606.66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承担1277元,被告***承担31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