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南汇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拆迁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济南汇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 二、由被告济南汇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拆迁服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3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济南汇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