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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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纪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1日止,按月利率9.58333‰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4.37‰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履行担保义务后,可向被告***、王纪群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王纪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